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汾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清洁取暖示范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冬季清洁取暖示范项目建设,规范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建立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工程规范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2018〕397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临汾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是指2017年以来为清洁取暖所实施的相关项目;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按照规定程序,经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申报,纳入《临汾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三条临汾市清洁取暖暨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洁取暖办)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每年冬季清洁取暖示范项目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督促完成。
第四条市清洁取暖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和专家独立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和奖补方案,报请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市清洁取暖办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计划。
第五条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计划分期分批实施的示范项目,可分阶段进行申报。同一类型项目,有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承诺的优先安排资金支持。根据县(市、区)政府承诺保障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快慢,择优扶持。
第六条组织示范项目申报时,项目单位提出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县(市、区)清洁取暖办初审后,报送市清洁取暖办,同时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将县(市、区)和市本级项目审核汇总后,提出意见,报送市清洁取暖办。
项目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单位申请奖补资金数额及支持方式;
(四)有关附件:
1.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2.项目的批复(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能评、风险评估等)手续;
3.资信证明(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4.经营性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终财务报告;
5.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6.市清洁取暖办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7.实施项目紧迫,短期内无法办理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出具承诺,可以延缓办理;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各县(市、区)政府在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市清洁取暖办作出承诺。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建设等工作,建立项目联系人制度,定期向市清洁取暖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市清洁取暖办对列入奖补计划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加强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上报、多头上报等问题。
第九条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典型示范项目要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严格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合同管理制度。对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按照一定程序立项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分别签订《项目责任书》和《项目合同书》,责任书和合同书中应注明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责任书》和《项目合同书》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单位分别留存并报市清洁取暖办备案。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项目奖补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区)政府、市主管部门要跟踪督导,加强协调,积极推进项目进度,于每月2号之前将上月项目进展情况报市清洁取暖办。对进展滞后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对项目建设条件不落实、长期停滞不前等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报市清洁取暖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市清洁取暖办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督导,通报建设情况;对于已拨奖补资金长期未开工的项目,收回项目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分析示范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清洁取暖示范项目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市清洁取暖办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进度、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建立示范项目信息报送及统计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员,负责与市清洁取暖办联系,及时报送信息、统计数据、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示范项目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半年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清洁取暖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清洁取暖办;年终全面总结本年度示范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对于未按照计划完成、未达到计划实施效果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年度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报市清洁取暖办研究,市清洁取暖办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财政部的安排,每年4月份,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市直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清洁取暖办,由市清洁取暖办组织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核,按照程序将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成效的分析和评估;市清洁取暖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对县(市、区)和市主管部门清洁取暖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市清洁取暖办、市主管部门、项目属地监管单位要做好示范项目及相关工作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料的存档、归档工作,确保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督促不按期整改的,由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拨并收回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根据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承诺的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四)申请报告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违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规定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低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清洁取暖效果未达到相应指标时,对项目同比例缩减奖补资金额度或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在下一年度项目安排时给予政策倾斜;示范期结束,我市通过国家三年总体绩效考核后,市领导小组将给予三年总评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适当奖励,用于支持清洁取暖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清洁取暖办负责解释。
临汾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清洁取暖示范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冬季清洁取暖示范项目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建立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工程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2018〕397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2019年“一城三区”清洁取暖工程的指导意见》(临政办发〔2017〕2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通过财政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冬季清洁取暖示范项目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按照规定程序,经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申报,纳入《临汾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项目。
第四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示范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两级发改、住建、经信、环保、农委、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各自分管项目相关手续的审批、审核、监管等工作,负责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对应示范项目的绩效评价及验收工作。
第六条临汾市清洁取暖暨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洁取暖办),协助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清洁取暖项目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统筹、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范围
第七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
(一)城区及县城集中供热工程;
(二)城区及县城“煤改电”工程;
(三)城区及县城“煤改气”工程;
(四)农村“煤改电”工程;
(五)农村“煤改气”工程;
(六)农村“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取暖工程;
(七)经市清洁取暖办批准的建筑节能改造等能效提升项目;
(八)余热、余能综合利用集中供暖项目;
(九)经市清洁取暖办批准的相关符合政策支持的其他清洁取暖项目。
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2019年“一城三区”清洁取暖工程的指导意见》(临政办发〔2017〕2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37号)要求,2017年底前已经完成的清洁取暖项目不在中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之内。
第八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根据项目性质,采用奖补方式,对实施方案中的示范项目进行奖补。
第九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中的实际投资额为基数进行核算,同时参考实施方案中的改造面积及户数。
第三章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流程
第十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示范期第一年执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分配原则,从示范期第二年开始,按照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汾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项目所在县(市、区)清洁取暖办初步审核,并报县(市、区)政府签注审核意见。
(二)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清洁取暖办,市清洁取暖办综合各项目的实施情况,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鉴证,以鉴证报告中实施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基数进行核算,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形成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批次)拨付报告,由市财政局按拨付渠道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市清洁取暖办根据“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经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清洁取暖办备案。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立足实际,建立资金管理办法及月度目标,并及时报市清洁取暖办备案。
第十六条市清洁取暖办负责审核各县(市、区)备案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月度目标,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批,批准后预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章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发改、住建、经信、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及中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负责对示范项目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
(三)未按实施方案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的;
(四)相关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不具备相关资质的;
(五)未通过相关验收和能效测评的;
(六)不符合国家或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市清洁取暖办可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调整清洁取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清洁取暖办负责解释。
附:临汾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