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表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原则上均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鼓励建立热力出厂价格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准许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对热电联产企业,应当在严格核定成本的基础上,将相关成本在电、热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集中供热价格行为。城镇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城镇或城镇部分地区热用户供热。
第三条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激励约束、促进节约、公平负担、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内容较多,详情请点击结尾全文链接!
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供热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热成本监管,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过程中,对提供供热服务的供热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供热,是指供热经营者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行为。供热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热力生产、输送和销售或从事其中部分环节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热价格成本(以下简称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供热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