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办法》围绕企业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办理、智能化建设、社会影响等8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总分200分。
根据评价结果,供热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企业、合格—黄榜企业、不合格—黑榜企业三个级别:
优良—红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75分(含175分)以上;
合格—黄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20分(含120分)至175分之间;
不合格—黑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20分以下。
并根据供热企业停热面积和持续时间,设定了相应评价标准。
对供热企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评价“一票否决”,直接列为黑榜企业:
①供暖期室温达标率低于90%的。
②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③供热企业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④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⑤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
⑥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办法》指出,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对于红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
◎对于黄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于黑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